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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天津餐饮店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2-20人气:56

天津餐饮业税收最新优惠政策是什么

最新餐饮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两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但是如果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是有优惠的:


小微企业的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税;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10%计税。


二、增值税:


如果该餐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这样的优惠:


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2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2、12月31日前,可按1%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餐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2023年

餐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2023年详细情况如下:


1、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


2、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疫情期间享受特殊优惠政策是1%。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税率,餐饮服务行业也不例外,一般为6%或者3%,特殊情况下有1%或者0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税收优惠有哪些呢?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希望能够帮到您!


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促进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那么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1.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深圳、海南、珠海、汕头、厦门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对新疆部分地区和西藏等地区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2010年~2023年期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11年起至2023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2.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和职业学校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比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后勤制度改革后的部分项目收入给予营业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宣传文化单位,如出版社、演出团体等,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动漫产业比照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诊所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在我国举办的奥运会、残奥会等大型体育运动赛事的组织者、参与者,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关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亚运会、亚冬会等洲际赛事以及全国运动会等也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吸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以及“两劳”解教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上述人员进行自主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吸纳“盲、聋、哑、肢体、智力”残疾人员的各类福利企业,定额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对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员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按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对应届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的企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


3.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研发与转让,实施了免征营业税,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特定建材产品、风力发电、抽采利用煤层气等,及其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实施了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免征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政策。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低排量、环保型汽车的消费税给予优惠税率。


4.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税前全额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企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进口的关键设备以及进口科研仪器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定期限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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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餐饮业是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的生活服务业之一,在“营改增”完成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税率为5%,“营改增”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综合征收率为3%。


餐饮行业的会计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在“营改增”完成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税率为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已明确约定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综合征收率为3%。


按照规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餐饮企业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餐饮店的税收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综合征收率为3%。增值税税率就是增值税税额占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是计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税额的尺度。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官渡区工商注册】营改增后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仍延续执行?

“营改增”试点自今年5月1日全面推行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业税种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平移模式”,基本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若干涉及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创业创新:特殊群体仍免税


如今,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鼓励,越来越多的部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以及随军家属选择了自主创业。作为一名军嫂,王女士去年随军到了部队,带着几位老乡开了家军嫂餐饮店。


听到“营改增”的消息,王女士有些担心之前的营业税减免政策是不是没法享受了。税务人员了解到王女士的情况后,向她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税务人员告诉王女士:“营改增”后,不仅是随军家属,国家政策对于特殊群体,比如就业失业登记人员、退役士兵、转业干部、高校毕业生等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都延续了,纳税人只要符合政策,都可以到国税局申请备案,继续享受优惠。像王女士这种情形,餐饮店改为缴纳增值税后,依旧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到3年期满。


规范家政服务:员工制公司能免税


随着家政行业的职业化、多层次发展,家政服务行业逐渐走向行业化、规范化。与此同时,国家对于员工制家政行业也给予了大力扶持,出台了免征营业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那么“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呢?最近,一家员工制家政公司的负责人周先生来到税务局咨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过渡政策的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目前员工制家政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保留,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免征增值税。


税务人员提醒周先生,规定中所指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需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些条件都需要家政服务企业进行规范化运作。


同时,税务人员还提醒周先生,如果纳税人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改增”之日前抵减不完的,可办理退税。


扶持教育培训:符合规定继续免税


近日,某高级中学许会计致电税务机关,询问“营改增”后各类学校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人员告诉许会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另外,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也免征增值税。“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如果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小微”优惠平移:特别事项需注意


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逐渐加大,“营改增”之后,对“小微”企业基本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仍有与先前不同的注意事项,需要广大纳税人关注。


一是原享受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能够继续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优惠政策;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是对于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按目前政策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个人转让住房:满2年的免征增值税


住房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心的头等大事。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自然人二手房交易“营改增”也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涉税问题。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过渡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由于其价格中剔除了含税部分,因而较原来营业税的计算方法税负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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